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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与美国农业合作社之比较与启示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11-18
内容摘要:介绍了日本农协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比较了两者的异同,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中国建立与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合作组织;日本农协;美国农业合作社;启示
    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是各国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维护农民利益,为农民提供服务的一个必然选择,但各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情况又存在很大差异,日本农协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就是两种不同农业合作组织的典型。本文试图对两国的农业合作组织进行比较,并阐明其对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启示。
    一、日本农协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1.日本农协的基本情况。
    “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以后出现的由农民和手工业者自发组织的,从事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共同销售和购买,生产资金相互融通的“同业组合”。1900年,日本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对合作组织予以扶持和鼓励,从此,“产业组合”在日本农村迅速发展和普及。二战期间,日本颁布了《农业团体法》,将各类“产业组合”一律合并,改组为“农业会”,由国家对农产品统一收购和分配。正因为如此,二战结束之初,“农业会”被美国视为军国主义性质的组织而加以取缔。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合作组织以“农业协同组合”(“农协”)的形式得到恢复。1961年,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其中心之一就是“培育自立经营与促进协作”,“协作”包含了“协作组织,意即对个别经营起到补充或强化作用的协作组织”。正是在政府的大力促进之下,日本的农协在2O世纪五六十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五十年代……基层农协曾一度超过35000个……1960年减至28896个,目前已不足9000个”。
    日本的农协由三级构成,市町村一级为农协的基层组织,称为基层农协或单位农协,都道府县一级为该区域内基层农协组成的各种农协联合会,中央一级为由各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组成的各类全国农协组织机构。农协有综合农协与专门农协之分,综合农协约占农协数目的一半,经营与其成员的生产生活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销售、采购、信贷、互助等。
    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农业合作社是美国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它最早诞生于19世纪初,“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的高琛成立了一个乳品合作社,在新泽西州的南特瑞敦成立了一个专营奶酪的合作社。……这两个合作社的诞生,成为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端”。到19世纪中期,在一些州内,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13年,美国农业部成立了一个负责合作社购销业务的“市场局”。1922年,美国通过了“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案”,该法案给予了合作社以不同于其他私营公司的地位,对合作社的规模没有设置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解脱出来。在机构和法律上得到重视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得很快,其发展情况见下表: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分为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与服务合作社三种主要类型。从地理分布和成员结构上看,美国农业合作社分为地方性和区域性两种。前者由社员直接组成,服务范围仅限于一个社区、一个或几个县,职能相对简单;而后者既可由农场主直接组成,也可以由地方性合作社构成,或者由两者混合构成,服务地域一般大到几个县、整个州或几个州,服务内容更为广泛。美国还有一些号称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但这些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和游说,通常不进行直接经营。
    二、日本农协与美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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